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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集体合同

时间:2017年02月20日    作者:站点管理人员    来源:公司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员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企业发展,经用人单位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与劳动者代表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双方(含工会方代表的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坚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拓展经营,扩大生产,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增加员工收入,改善员工福利。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同时积极配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工会大力组织实施“三让三不让”员工关爱工程(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安全卫生的好环境、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工作生活的好心情,让每一名员工都有一个身心健康的好体魄;不让一名员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员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员工看不起病),努力为全体员工营造积极向上的成长发展氛围、舒适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谐幸福的快乐精神家园,助推企业改革发展。

第四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应齐心协力、团结奋进,顾大局,识大体,要正确处理好企业和个人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司确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协商一致原则,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尊重员工的就业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扭亏增盈的同时,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充分就业。对因个人原因长期脱岗、逾期不归、不在岗的员工,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认真落实《加强农民工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劳务企业使用管理办法》、《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劳务队伍组织化建设。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落实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为现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有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公司要做好劳务工现场操作技能培训,引导劳务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积极参与各类技能大赛、练功比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优秀劳务工转录工作。公司党群各级组织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建立健全作业层队伍和协作队伍党工团组织,全面推行党群工作协理员制度,着力强化劳务工“五同”管理,不断深化企业文化融合,进一步加强劳务工之家、劳务工服务站建设,畅通劳务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外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规避和化解用工管理的法律风险。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格禁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有效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的需求状况聘用人员时,优先使用内部员工,保证员工上岗率达到85%以上。工会有权对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推进落实各项用工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用工机制,完善市场化竞争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员工进出渠道,充分激活企业各类人才活力。公司在有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应优先安排本企业劳动力、有岗位技能的员工上岗,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上岗率。对非在岗员工及时做好转岗技能业务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发放工作。

第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制定并认真落实职业培训目标和计划,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公司要保障对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按国家规定以员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教育经费,其中员工教育经费的40%以上用于技术工人的培训。公司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自学、函授等形式进行深造学习,从政策、设施、资金上鼓励员工立足本职、自学成才。对学习型班组和自学成才、学以致用、技术技能突出的员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员工内部退养、内部下岗、待工、待岗,公司应按照市环人【2013】183号文件颁布的《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层干部易岗、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公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国资委有关要求,以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坚持规范有序、合理公正、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理预案和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协商调处各类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不断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量入为出的原则,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工资分配机制,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体系,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岗位绩效工资制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员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减而增减。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企业与工会就员工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公司按照企业发展、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决定员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在岗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有效劳动并完成任务后,公司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

严格按照中铁一人【2014】192号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落实<集体合同>“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规定的补充意见》(中铁股份劳社【2014】61号)分级实施,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对确因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需缓期支付员工薪酬的,应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但缓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凡当年出现一次拖欠员工工资超过2个月的企业,扣发该企业(项目)负责人绩效薪金的10%;出现两次及以上的,扣发该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30%;对因拖欠员工工资对企业稳定和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无论拖欠金额、时间,一律扣发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的40%。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度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67小时为标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各单位根据各工种岗位实际工作时间自行确定工作班制。

第十四条 对于上述实行不同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支付标准按中铁一人[2008]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同时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措施,确保年休假,严格按照市环人[2015]369号文件颁布的《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员工休产假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员工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虽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员工休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产假工资。男员工依据政策享受护理假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低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的80%。

第十六条 如遇《劳动法》第42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加班加点,之后公司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率必须达到100%。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代为扣缴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禁止以各种原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缴费标准。按照股份公司《集体合同》规定,凡当年出现欠缴社保费用的企业,扣发该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10%。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管理,及时帮助职工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公司应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监管劳务公司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风险作业的员工,根据作业期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所参保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死亡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按照《中国中铁深化“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当年工资总额的1%内,检据报销支付安排使用“三不让”帮扶资金,列入当年福利费开支。对符合医保条件的大病医疗报销的,除去自理费用后,按一定的比例报销。女职工生产费用按照甲类药物全报,乙类药物90%报销;男职工家属生产费用为女职工生产费用的50%报销。对困难员工子女,大专及大本入学当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公司确保不让一个职工家庭出现零就业。工会要抓好落实“三不让”帮扶的各项具体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标准,不断加大助困、助医、助学工作力度。

第二十一条  海外项目参建员工专项保障。公司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海外项目参建员工队伍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中国中铁加强境外用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中国中铁加强境外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指导所属企业针对海外项目的实际,制定和完善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三工”建设等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保证海外员工收入达到国内同等项目的2.5倍以上,海外项目“三工”建设投入达到国内标准的1.5倍以上,着力调动优秀领导、优秀人才、优秀员工走向海外的积极性、主动性。

公司要进一步关注海外员工的职业发展,加大倾斜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技能培训活动,努力为海外员工的培养使用、职称评定以及参加国内各种学习交流、取证考试、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并结合实际,全面推行轮岗制度。公司要加强对海外项目参建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大安全投入,并要求参建员工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公司要加大对海外员工及其家庭的关心力度,深入推进“安心工程”,建立海外项目沟通机制,加大“三工”建设和安全保障投入,缓解海外员工的心理、生活和工作压力;加大海外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和评比表彰力度,在公司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评比表彰中,海外项目和海外员工应占相应比例,积极开展“明星海外项目”、“优秀海外员工”、“海外劳动模范”等专项评选表彰活动,党工团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给参建员工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海外员工家庭信息档案,坚持和完善定期探访制度、前后方交流制度,积极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海外员工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确保后方稳定,解除海外员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退养、内部下岗、待工、待岗员工,按时足额发放相关费用及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员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认真贯彻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搞好员工家属基地的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女员工特殊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作用,支持女职工组织开展富有女职工特色的各类主题活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加大对女职工的培训、培养力度,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工作力度,提高女职工在各级党代会、职代会、团代会代表及评先选优中所占的比例。要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孕期、产期、经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要开展对困难女职工、单亲家庭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对工会兴办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给予资金支持。双方另行签订《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做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监测控制,各单位应在合同期内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逐步增加体检项目、提高检查标准和检查质量。大力推广员工心理健康工程,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切实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工会要协助公司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反映,提出建议,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公司和工会双方按规定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共同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铁一办[2009]165号《关于贯彻股份公司<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施工生产一线关键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特别要在协作队伍中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每月依据考核结果,向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放兼职岗位津贴。

第七章  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认真地全面履行和落实合同规定的内容,维护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目标。

三、公司按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四、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好企业,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工会的责任与义务

一、工会要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业道德,强化职业纪律,培养员工诚信创新,永争一流的企业精神,引导员工积极支持、参与和推进企业改革。

二、围绕生产经营,组织员工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和技术比武活动,协助公司搞好表彰奖励工作。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三、教育员工自觉维护和服从公司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工会应参加并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解。发生员工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工会应协助公司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员工提出的超出政策规定和超出公司负担能力的要求,及时做好教育、解释工作。

第八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如违约且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国家和所在省的规定给对方补偿或赔偿,并追究违约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提请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合同期限、变更、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和工会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如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确使合同个别条款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在7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变更,并及时报送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监督机构为公司职代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做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签约代表如有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公司和工会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送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公司和工会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一份。

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中铁一局集团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

  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政策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女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并鼓励女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贯彻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股份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优化女职工发展环境,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地位,推动女职工平等依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平等享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第五条 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公司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能等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七条 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公司在举办各种培训时,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

第八条 公司要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工作,支持女职工平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在公司各项综合性评比表彰中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 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产假、哺乳等情形,影响女职工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冷水、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第四级冷水、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及月经过多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1-2天带薪休息。

第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属地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地生育保险不支付生育津贴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予支付。

(六)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经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员工,在其产假期满,能够离开工作岗位,经领导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休一年的婴儿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执行。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每月向女职工发放50元的卫生费。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含内退)妇科体检和妇科两癌筛查。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

第二十一条  国际劳动妇女节,公司应按规定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参与公司制定和修改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教育引导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每年负责对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并向职代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经公司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与公司《集体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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