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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四种形态”,严肃监督执纪

时间:2017年12月18日    作者:吕清波    来源:纪委监察部

  2017年6月2日,集团公司纪委下发了《中铁一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通知(中铁一党纪【2017】48号)文件,明确指出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在“三转”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对基层纪检干部在执纪理念、监督方式、工作方法逐步探索、转变优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干部的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有针对性地明确了“纪”与“法”的分离、“多”与“少”的区分、“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的区别三个方面的问题,对于我们三级公司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转变执纪方式、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方面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执纪理念,改变思维定势。其本质是从操作层面织密执纪监督的笼子,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操作手册。我认为,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应通过牢固树立“四种理念”:即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理念,全面审查、管住多数的理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即思维方式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执纪对象从“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转变、工作重点从“事后查处”向“抓早抓小”转变、落实责任从“主动担责”向“落细落小”转变。

  二、“四种形态”为纪检干部创新执纪方式提供了基本规范。

  “四种形态”的提出,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与“从严”的根本要求,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的统筹兼顾。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举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开展。

  1、坚持抓早抓小,用好修剪树枝的“纪律剪刀”。过去有一种倾向,纪检组织往往以办大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从结果上看,我们的领导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运用“四种形态”,切实转变这种观念,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把“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我们通过公司微信平台、开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干部廉政谈话等举措,着力做到在“小”上认真较劲、在“早”上教育提醒、在“细”上防微杜渐、在“常”上持续发力。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创新廉政教育方式、通过各种形式的谈话,包括提醒谈话、个别约谈、组织谈话,以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有针对性地体现组织的提醒和帮助。完善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等方式,建立抓早抓小机制,运用为树木修枝剪杈的“纪律剪刀”,营造整片森林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2、转变执纪方式,紧握纪律审查的“惩治戒尺”。新形势、新要求下,“四种形态”运用对纪律审查的线索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等各环节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为做好纪律审查工作,我们组织公司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4.0版使用手册》进行了培训,对线索受理、登记管理、初步核实、立案报批等10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实行了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处置机制,确保问题线索的及早处置;同时紧盯轻微违纪的“小案件”不放过,力求在前期初查工作、善用谈话函询、纪律审查成果运用等方面,转思路,求突破。

  3、强化责任落实,亮出追责问责的“杀手重锏”。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也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在落实“两个责任”上,公司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考核实施办法》,成立了由公司党委书记为组长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着力压实扣紧压担明责、履职守责、提效考责、严肃追责的责任落实链条。今年以来,我们对项目经营亏损、巡察整改、项目管理过失等方面实施责任追究达三十人以上,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提升追责问责的实际效果。今后,我们将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通过追责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落实 “四种形态”对纪检干部的具体要求

  当前,反腐形势和任务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领会、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四种形态”要求体现在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的重点效果、纪律审查的方法程序、案件审理的方式手段等方方面面,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水平。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争当熟知党规党纪的“活字典”。践行“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熟知党纪党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尺,需要我们采取专题解读、座谈讨论等形式,加强对《条例》和各项党规党纪的学习理解,熟悉条文规定,在学习实践中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把党规党纪升华为监督执纪、挺纪在前的自觉行为。

  2、争当遵守党规党纪的“先行者”。“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中要始终以纪律和规矩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同时又是监督者,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勇于弘扬正气,敢于坚守原则,坚决抵制歪风邪气,用实际行动当好党的忠诚卫士和维护群众利益的捍卫者。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

  3、争当维护党规党纪的“守卫者”。维护党规党纪是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神圣使命,站在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能不能铁面无私、秉公执纪,是对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考验和挑战。“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就应自觉维护党规党纪,当好“守卫者”、“护林员”,做到该查处的坚决查处,该问责的及时问责,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努力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铁规铁矩”。

  总之,在“抓早抓小”“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的监督执纪理念下,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积极推进“三转”,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综合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基层纪检干部付出更多、更大的担当,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的勇气。同时,也要求纪检干部有更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工作沟通疏导能力,我们要努力适应新时代纪检工作任务和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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